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95-202502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張鈞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61萬3,483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7,03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