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9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99-20250219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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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鄭維佳 劉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阿聯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6104元,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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