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-20250117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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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號 原 告 八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丁健庭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7,68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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