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2-19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01-20250219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01號 原 告 許智欽 被 告 鄭名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,458元(計算式 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: 編號 項目 1 第1項聲明前段之本金,及截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。 2 第1項聲明後段之應還本金利息加總金額2%計算之違約金,應以1,009元計之(計算式50,449×2%=1,009,元以下四捨五入) 以上合計51,458元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