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02-202502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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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林芳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譯勵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6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