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10-202502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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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蕭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 元,並具狀檢附被告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補正被告之住 所或居所,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