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10-20250314-2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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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第410號 原 告 蕭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依法應 徵收裁判費1,500元。然查,原告繳納裁判費1,500元、1,500元,共計3,000元,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,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,500元。本院依上開規定,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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