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17-202502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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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志中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 ,0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