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18-2025021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吳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席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