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20-202502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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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王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玉琴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 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