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契約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29-202502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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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劉曉穎 被 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陳雙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485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