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3-202501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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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 代理人 葉丁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麗珍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1,699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