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33-202502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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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徐麗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捌佰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玖佰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