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48-202502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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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甄徽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,079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