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51-202502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李秉憲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京硯 賴品融 被 告 張格波 訴訟代理人 吳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格波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6,341 元(如附件之記算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件:計算附表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