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64-202502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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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温OO (住址詳卷)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依本院通知閱卷(本院已調閱 相關資料)後進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、住所、年籍資料等,提 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勿省略註記)到院。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