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67-202502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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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67號 原 告 黃筠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外號晶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外號晶晶之姓名、住居 所,並檢附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之規定。又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外號晶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起訴 狀上未記載被告之姓名、住居所或送達地址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,故起訴程式尚有不備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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