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69-2025022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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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陳美霞 黃泰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顏尚易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原告陳美霞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 0,54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60,545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,070元;原告黃泰鴻訴請被告給付821,26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,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21,2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