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7-20250115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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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7號 原 告 羅亘志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俊亨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 仟伍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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