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75-202502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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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游琇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如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 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