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76-2025030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7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陳報鎰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於管 轄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,另補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及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且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930元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,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。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之清算人,在執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;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、第8條第2項、第79條、第113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被告鎰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解散,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,依上揭規定,鎰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即應進行清算,並應以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,然鎰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,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是原告起訴於法尚有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00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