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83-202502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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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軒弘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陸 拾參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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