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85-20250305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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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子勝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 停車費用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20元,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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