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49-202501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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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9號 原 告 王屏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雨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 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