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495-20250227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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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游進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鮮食品有限公司、洪月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,076,932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,83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,000,000元 1 利息 2,000,000元 113年7月1日 114年2月19日 (234/365) 6% 76,931.51元 小計 76,931.51元 合計 2,076,93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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