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00-2025030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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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雲永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590元(如附表 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:計算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