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金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1-202501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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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1號 原 告 徐豐文 訴訟代理人 魏明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沈憶君、劉茂源、劉慧晟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0萬5,288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1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