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金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2-20250206-2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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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2號 原 告 魏明娟 訴訟代理人 徐豐文 被 告 沈憶君 劉茂源 劉慧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金事件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 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 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 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 萬5288元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,原告繳納1000元,尚應繳納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萬元) 1 利息 10萬元 112年11月6日 113年11月26日 (1+21/365) 5% 5287.67元 小計 5287.67元 合計 10萬528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