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23-2025022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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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張瑞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霖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