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38-202503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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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38號 原 告 陳金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85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