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44-2025030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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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逢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8,9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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