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48-20250307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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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禹平(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)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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