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49-2025030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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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陸佰玖拾壹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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