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5-20250211-2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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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5號 原 告 梁譯心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郭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1,330元。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具狀擴張追加其請求 為204,985元。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4,985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,930元,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,33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 費1,6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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