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6-20250120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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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6號 原 告 陳鈺琪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02,8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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