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65-20250311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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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巫登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、住居所及最 新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   理 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之規定。又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上,被告記載「待查 地址:臺北 市○○街00巷0弄0號2樓」,惟經本院查詢,並無該門牌之登記資料等情,有本院資料查詢表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函在卷可稽,是原告起訴並不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,故起訴程式尚有不備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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