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73-20250311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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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恩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 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