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8-2025012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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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8號 原 告 邱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立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