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86-202503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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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長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被 告 劉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韻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