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87-202503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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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87號 原 告 白偉成 被 告 吳濬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伍萬玖 仟伍佰壹拾貳元(計算式詳附表,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)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。依民事訴 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