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88-20250306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88號 原 告 張睿宸 許宥棻 被 告 謝憲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憲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 322,157元(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