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90-20250306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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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陳榆柔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奕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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