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593-202503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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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93號 原 告 黃筠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陸仟玖佰參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