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599-20250307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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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李堃誠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4,52 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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