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TPEV-114-北補-602-2025031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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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盧男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4,506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具狀 補正本件被告姓名為「盧科武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