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608-202503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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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5,620元( 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,07 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