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TPEV-114-北補-610-2025031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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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李文吉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 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 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1,509 元(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19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