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等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611-202503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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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11號 原 告 福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繆國文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貳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