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5-03-18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621-20250318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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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鄭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哲榮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7萬3224元,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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