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5-03-10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635-20250310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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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63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聶英旭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,31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被告戶籍在高雄市,本件為小額事件,原告 為公司商業法人,依法無合意管轄適用,請原告並儘速閱卷及進 狀聲請移轉至轄區之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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